1,、一方的婚前財產:
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。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,、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。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,,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,,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,只要合法取得,,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,。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:
第一、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,。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,,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,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,。
第二,、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,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(xù)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,。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,。
第三、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,、消耗,、滅失,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?shù)模挥柚С帧?/p>
2,、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(yī)療費,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:
這里的“醫(yī)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”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,。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,,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,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,,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,。我國婚姻法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(yī)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,,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,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,、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,。
3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:
根據第十七條第(四)項的規(guī)定,,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,,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,,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,,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,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,,另一方無權享用,,那?,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,,歸一方個人所有,。這樣規(guī)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,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,。
4,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:
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,如個人的衣服,、鞋?等,,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。我國司法實踐中,,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,,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,作為個人財產處理,。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,,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,仍應當歸個人所有,,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,。況且,,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,多數(shù)情況下,,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,。